名称变更换章

公司名称变更换章所需材料

2020-09-01 11:11:45 admin 698

北京企业名称变更更换公章


自2010年5月20日起,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、人大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、政协、司法机关、军事单位、民主党派、企事业单位(包括个体工商户)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报关章、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,须进行合法备案,并到公安机关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。如北京市企业名称变更,企业需到具有北京市公安局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重新制作各枚公章。企业名称变更后,原有公章将自动作废,如使用原有公章继续签署各类文件,则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
北京市企业名称变更后重制公章,公章重新备案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具有北京市公安局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重新制作各枚公章。



内资企业公司名称变更:

1)   营业执照(或事业法人证书)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
2) 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印记清晰)

3) 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法人亲自办理则忽略此项)

4)   如有上级单位,需另携带上级单位开示的介绍信(注明刻章内容,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)

5)  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(工商局发的)


外资(合资)公司名称变更:

1)  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
2)   独立法人出示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分支机构出示上级单位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

3)   法人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(翻译件需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

4)   授权委托书(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
5) 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
6)   情况说明(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

7)   分支机构出示上级单位开具介绍信(加盖上级单位公章)

8)   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(工商局发的)